各单位:对于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发生的11起学生违纪案件,依据相关规定与流程,现已处理完毕。
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加强学校管理,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、遵纪守法,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和我校《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》等规定,决定给予陈某某等十一名学生相应违纪处分。
陈某某,男,汉族,1992年12月生,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2013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19日,该生参加《机械工程材料》课程考试时,夹带小抄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巢某,女,汉族,1994年10月生,人文学院2013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27日,该生参加《艺术美学》课程考试时,夹带小抄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赵某某,女,汉族,1998年5月生,经济与管理学院2016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27日,该生参加《经济学》课程考试时,身边有未经许可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,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。
沈某某,女,汉族,1997年5月生,艺术与传媒学院2015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24日,该生参加《公司金融》(复旦大学跨校辅修)课程考试时,夹带小抄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路某,男,外国留学生,1997年3月生,经济与管理学院2016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27日,该生参加《经济学》课程考试时,身边有未经许可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,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。
袁某,男,汉族,1994年9月生,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2014级本科生。2017年7月7日,该生参加《普通化学》课程考试时,夹带小抄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徐某,女,汉族,1997年2月生,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4级本科生。2017年6月28日,该生参加《建筑理论与历史(二)》课程考试时,随身携带手机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陈某某,男,汉族,1995年10月生,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014级本科生。2017年7月4日,该生参加《水污染控制工程(下)》课程考试时,计算器后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信息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王某某,女,汉族,1996年9月生,数学科学学院2015级本科生.2017年6月27日,该生参加《金融衍生物定价理论》课程考试时,随身携带手机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马某某,男,汉族,1996年5月生,土木工程学院2014级本科生。2017年7月5日,该生参加《道路工程材料》课程考试时,夹带小抄,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。
亚某某·萨某某,男,维吾尔族,1992年12月生,测绘与地理信息学院2014级本科生。2017年7月7日,该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,经司法机关裁决并已生效。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。
希望全校广大学生引以为戒,提高认识,做到“守时、守序、守信、守纪、守法”,严格要求自己,培养规矩意识,加强纪律教育,争做“五守”青年,成长为“德、康、能、知、美”全面发展的“五好”学生,为营造同济大学的优良校风学风而共同努力。
同济大学学生处
2017年9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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